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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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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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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就说
车辆施救岂能“乘人之危”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指出,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2月12日新华网报道)

  车辆施救乱收费之所以能得逞,根源在于当前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方和被救方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在其背后是车辆施救市场的垄断和畸形发展。在交通事故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一般的施救单位和组织是无法进入和参与的,都是交警直接指定施救单位,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救方完全失去了选择施救单位的权利,在价格上也由对方说了算,毫无商量的余地。一些施救单位充分利用这种“强势”地位,狮子大开口,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这种做法不仅对车主不公平,而且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现象。

  其实,社会施救机构本应属于服务性机构,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社会应是其宗旨。事故施救是保证公路畅通、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适当收费无可厚非,但也不能偏离社会施救的根本宗旨,更不能利用优势地位牟取非法暴利。面对目前几乎是垄断经营的高速公路施救机构,车主显然是弱势群体,要想让他们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显然就必须加强对事故施救行业的监管,这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核算一下高速公路施救的具体成本,并尽快制定出明确、合理的统一收费标准,公之于众,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此外,应引入竞争机制,让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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