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1日,京畿一医院因为未能取得“家属签字”而致一名孕妇及腹中胎儿殒命。相比之下,我市的这名患者的确是幸运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不难看出,医院让患者或亲属签字的目的是让其了解病况,了解手术潜在的危险性和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障患者或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法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同时也是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限制。签字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
目前,由两条生命引发的“家属签字”之争还未有定论。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坚守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不能坐视鲜活的生命凋零。
危急情况下,洛钢医院以挽救生命为最高责任,启动应急程序实施“无签字”手术,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负责和敬畏,理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唤起全社会对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视,激发人们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积极性。(石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