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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制度有望纳入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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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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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制度有望纳入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2月17日透露,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2月1日召开的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座谈会上谈到,2007年开始执行的土地监察制度有望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甘藏春表示,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一年来,先后向北京、河南、云南、大连、山东、黑龙江、浙江、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辽宁、山西14个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督察建议书、整改意见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据介绍,通过专项督察,撤销违规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及其管委会63个。拆除非法建(构)筑物133.15万平方米,没收非法建(构)筑物298.88万平方米,罚款6910.95万元,复耕土地1388.42亩;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67万亩;9名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名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中12名处级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2008年,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严重地区和突出性问题的专项督察力度,保持土地督察高压态势,遏制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等行为。

  1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查找土地管理薄弱环节,提出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对策建议。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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