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常先生:我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已到期,我与单位均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谢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违法而致使劳动合同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常先生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常先生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