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病人感染梅毒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当事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今年71岁的王某是一名退休职工。据他讲,2005年4月,他因贫血住进了自己的合同医院,医院给他抽血化验并为其输血400毫升,此后不久医院突然告知王某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
此案的一审法院委托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输血与感染梅毒之间在医学理论上缺乏相关依据,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认为医院方应当对其医疗行为和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改判。
一中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方面没有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王某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一中院认定医院具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