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前,一些单位“突击裁员”,以规避新法,逃避责任。那么,这些在新法实施前被裁的员工该怎么维权?他们的权益能否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近日,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了一起此类案件,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裁的7名员工根据工龄长短得到3400元到1.4万元不等的补偿和赔偿。
突遭“突击裁员”
2007年11月,洛阳老城区31岁的王明静和往常一样到位于西工区的某乳业公司洛阳分公司上班,却被单位领导叫进办公室谈话。
领导突然要谈话,王明静确实有些不安。最近产品销售量下降,作为业务主管的她肯定免不了要挨训,可是销售量整体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乳制品竞争对手增多和市场大环境不好。她一边想着怎么解释,一边走进领导的办公室。
让王明静没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公司利润下降,决定裁员,她也是被裁的员工之一。
王明静说,她到这家公司工作8年多,一直很努力,多次受到嘉奖,从一名普通的理货员升为业务主管,现在公司领导一句话,她就被辞退了,太不公平。
同时被辞退的还有6名女工,她们在该公司工作4年到8年不等,都突然接到被辞退的通知,“没有书面通知,领导一句话,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
要求赔偿和补偿
王明静和其他6名女职工想不通:“我们到底犯了啥错?为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时候就要辞退我们?”但她们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效益不好,裁员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儿。”
王明静等人很无奈,随后,她们从媒体上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年底“突击裁员”。“我们公司这么做,也是在规避劳动法规的责任,因为我们的工作并没有问题”。
被裁女工孙涛说,刚进入公司时,公司还让每个员工购买一些“股金”,用来约束员工跳槽。“当时想着既然买了‘股金’,我们都是公司的股东,应该能长期干下去”。
现在被辞退了,她们想得到一些补偿,并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退回那笔名为“股金”、实际上是押金的钱,却遭到了拒绝。
今年3月,7名女工向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退回以股金名义收取的抵押金,并按法定比例补缴申诉人的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金。
近日,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向7名女工补偿和赔偿3400元到1.4万元不等,同时退还了押金。王明静等人随即拿到了补偿款、赔偿款和押金。
“突击裁员”涉嫌违法
洛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在分析此案时说,因为法律条文的追溯力,此类案件的仲裁和判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此前出台的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都可对这类劳动者进行保护。
他说,单位进行突击裁员,单方面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前的劳动法规都明确这是违法行为。无论是新《劳动合同法》还是此前的劳动法规都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要的时候还要进行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995年5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新《劳动合同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对于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收取押金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按照新法可作如下理解:(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压证件的,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