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市纪委、市监察局昨日宣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治和规范矿山秩序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乡(镇)、村,在整治专项活动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行政审批部门违法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者把关不严故意放宽条件审批矿山企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执法不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入股矿山企业以及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矿山经营活动的。
党员干部在此次专项活动中,袒护或者包庇违法违规者,为其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
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中对违法违规企业治理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