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黄先生问:2008年,我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要求每名员工缴纳履约保证金,因我未及时缴纳保证金,单方将我辞退。单位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陈松答: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些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阶段,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用人单位面临诸多困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利用自身的招工优势,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权利,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财产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合法证件。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犯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单位的做法明显违犯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