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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版:洛阳楼市“3·15”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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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其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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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房地产及其交易形式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王向峰、李宗虎律师: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原始取得的角度,是指土地权利主体以其取得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为载体,合法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形成的实体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体。

  基于原始取得的目的是否在于移转房地产权属,有作为自用品的房地产和交易商品的房地产的区别。后者通常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果的体现,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结合体,即所谓的商品房。房地产交易的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不同的交易形式,法律有不同的交易要求。

  房地产转让,其目的在于转移房地产权属,包括买卖、赠与、交换、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企业收购、兼并或合并情形下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中,买卖是最主要的转让方式。关于商品房的买卖,按照买卖时标的物是否已经形成,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价值量大、交易过程复杂的特点,买卖商品房,应注意交易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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