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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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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龙区李女士问:今年2月份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单》,当场缴纳10万元定金购买商铺200㎡。订购单上标有此项条款:“如乙方(我)不能在3月15日前按时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按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方有权没收已付定金10万元”,请问这一条款是否合理?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左鑫:第一,商品房订购单是预约合同,其标的是双方进行公平、诚信、合法、合理的谈判磋商行为。这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房。第二,该预约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开发商进行磋商谈判,则定金是可以不退的。但你只要去和开发商进行了磋商、谈判,只是由于其他方面谈不拢,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则属于公平交易当中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定金是可以退的。第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商将该房另售或不符合销售房屋法定条件的,则开放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洛龙区李女士问:接上一问题,我在3月15日前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提出交房可能得半年甚至时间更长一些,原因是一条道路的开通问题,请问这是否合适?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按照订购单的付款方式,你将100余万元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却不能把商铺交付于你,这从实际效果来讲确实不太公平,因为100余万元的利息收益将是你的较大损失。正常商品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由于预售商品房的特殊性,付款、交房、办证确有一个时间周期。从公平、风险角度考虑,你在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办证期限及条件约定清楚,避免造成钱已付清却长期连钥匙也拿不到,并长期办不了房地产权证书的情况。另外,在与开发商谈判时一定要审查你所购买商铺的规划证、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如有疑问,可向房管部门查证落实。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本周日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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