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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专家:刑诉法修订内容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查文晔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于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草案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涉及监视居住或羁押后通知家属的条款,引起人们一些讨论。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草案还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一些意见认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从修订草案的措辞表述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优先考虑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属。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中,以通知家属为原则,又对几种不通知的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王敏远表示,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从措施的严厉程度来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比拘留和逮捕等羁押措施要柔和得多。

  对于一些担心侦查机关以监视居住作为变相羁押的意见,专家表示,监视居住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管形式,并不能代替羁押,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不能放弃侦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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