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实际情况,国家文物局在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后,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于8月31日发布。
《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符合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模式的前提下,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应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