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9月27日专电 (记者 朱薇) “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这一习俗目前仍在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盛行,但由于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常有发生。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的终审裁决提醒,彩礼的给付应当以“自愿”为前提,结婚与否并不影响“彩礼”的返还。
经调查,2005年2月,经人介绍,重庆市南川区的汤思思与木小相识恋爱,2008年9月,汤思思怀孕,二人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此时,女方父母要求木小必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1万元彩礼钱,不然不允许两人结婚。木小经济条件较差,在城里务工的收入也不高,但为了能顺利结婚,他还是想办法凑足了彩礼钱,女方父母汤志全、杨思青在收到钱后还向木小出具了收条。随后,木小与汤思思顺利登记结婚并生下了女儿。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木小与岳父母关系不和,并经常与妻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2月,重庆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离婚后不久,木小找到汤志全、杨思青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万元,未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庭审中,汤志全、杨思青辩称给付彩礼是传统习俗,按照习俗,只有未结婚,且女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才应退还彩礼。现在二人已结婚,女儿都一岁半了,按习俗彩礼不能退。况且他们为女儿置办嫁妆、酒席,抚养外孙女,支付了3.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汤志全、杨思青为木小出具的收条内容看,他们将木小按时交纳彩礼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木小分两次付清彩礼的三天后即顺利与汤思思结婚。从这一过程看,收取彩礼的行为明显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汤志全、杨思青应当返还彩礼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