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还未上牌照就被盗了,车主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争论不休,并为此走上法庭。
9月2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车主孟某保险赔偿金1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月22日,孟某以12.5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次日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1.2万元,同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
4月16日凌晨,孟某的车辆被盗。
车辆被盗后,孟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均被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无牌不赔”。
孟某称保单上虽有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内容,但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该“特别约定”进行明示。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工作人员在签订保单时对所有保险条款均会告知当事人,孟某新车未入牌照即丢失,属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曾作过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