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各出一份定损鉴定,相差3000多元。双方都说自己是按“惯例处理”。
上个月,读者乔女士的货车因雨天路滑,在陕西境内与另外两辆汽车相撞,交警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乔女士的车和另一辆车各负担第三辆车50%的修理费。另外,因乔女士的车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损坏花木及路政设施,经估价后被要求全额赔偿6500元。回到洛阳,乔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得到的答复是修理费可以赔付50%,损坏花木及路政设施的6500元,也只能赔付50%即3250元。
乔女士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尽管价值6500元的花木及路政设施是乔女士的车辆损坏的,但因是各承担50%的交通事故,换句话说,车辆损坏和花木及路政设施损坏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两个阶段。
随后,记者走访了几家产险公司,工作人员也都持这一观点。
不过,陕西方面处理这一事故的交警坚持认为,“分开计算没问题,其他地区类似乔女士这样的6500元损失,都是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
对此,乔女士很是想不通:投保就是希望万一发生事故能够减小损失、化解风险。再说,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应吧。如果这回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今后遇到类似问题,该怎么处理?
采访中,偃师市的读者马先生向记者介绍了自己的一次理赔经历。他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在青海省发生倾覆事故,当时保险公司、交警都到场了,保险公司和当地物价评估部门给出的损失额相差8000多元。交警部门采纳了后者的评估额度。但保险公司仍坚持自己的理赔数额,最后,马先生通过向法院起诉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律师张女士分析认为,乔女士的货车与其他车辆相碰撞,致花木及路政设施造成的损失属于乔女士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