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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国内·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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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需两种复诊两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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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防止滥用非自愿治疗,草案规定
精神病鉴定需两种复诊两次鉴定
【关注·精神卫生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同时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精神障碍的救助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草案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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