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尽快结束一、二代身份证并用局面,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加强社会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拟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要加入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据了解,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拟增加警察查验身份证情形范围
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据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此次草案提出的修改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拟增加保护个人信息条款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一步严格了保密任务和保密责任,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相应的,草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