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近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但仍未改变‘执行难’的基本格局。‘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复杂,缺乏一部详尽完备的强制执行法是重要原因。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化解‘执行难’问题。”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近5年全国每年执行案件约200万件,执行标的金额3000多亿元,执行工作日益繁重、复杂。但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仅有30多个条文,远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条文规模的限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已无法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亟待制定一部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强制执行法。从有关国家和地区情况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是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奥地利、瑞士、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就采取了执行单独立法的模式。有些原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制度的国家,近年来也开始将执行制度分离出来,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如日本、法国、韩国等。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属大陆法系,其立法理念和模式的变迁非常值得参考和借鉴。
理论界重视执行问题的学者逐渐增多,研究日渐深化,这为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储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司法经验基础。制定强制执行法既有实践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应尽快启动强制执行法的调研和起草,使这部法律尽早审议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