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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 这是在变相 鼓励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网友声音
音乐人不用过于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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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不经授权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人争议——
高晓松: 这是在变相 鼓励盗版
□据 《重庆商报》 《现代快报》
  高晓松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四十六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1  翻唱《春天里》不是罪?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修改草案发布后,引起大量音乐人和网友的争议。

  内地音乐人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他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创作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走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情况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3个月后,我按第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儿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更有网友戏言:“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2  高晓松提出三大疑问

  对于该修改草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4日下午4点7分,他在微博上写道:“一首新歌在3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下午4点20分,高晓松再次更新了微博,质疑国外的录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内,并称:“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3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下午4点51分,高晓松第三次更新微博,写道:“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3  音乐人呼吁保护版权

  除了表示质疑和愤怒,更多的内地音乐人还在微博上呼吁重视保护版权。

  摇滚歌手汪峰4日在微博上表示:“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这又意味着什么?”

  内地音乐人小柯也在博客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说:“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第四十八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是拿出来征求意见的,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从事脑力劳动的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不少音乐人也希望抓住机会,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李广平在微博中说,他受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林和常务副主席秘书长金兆钧委托,特地设立一个邮箱,收集意见。

  高晓松表示,在下周的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时,他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会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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