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农民李清夫妇卖“山寨”羊毛衫遭遇2151万元“天价罚单”备受关注。这个案子经鄂尔多斯法院重审后的最新进展是:法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元。
尽管这次的罚金比起一审判决已减少九成多,但李清和妻子李红英还是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已再次提起上诉。“我们总共只卖了400多件羊毛衫,才赚了1万多块钱,但要罚款199万元,太不合理,这么多钱几辈子都还不上。”李红英说。
记者就此请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郑万青。他说,案件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争议,除了对于假冒羊毛衫数量的认定外,最主要原因是案件的定性。如果李清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这次重审的判决并无不当;但若李清事实上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根据法律规定,销售金额要在25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才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罚金数额上,如果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那么199万元的罚金显然过重。其违法所得为1万余元,则最高罚金也只能是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