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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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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明白白 谁的子女都能升迁
不可抗力条款应适用地震塌屋还贷
“最强饭局”折射触动利益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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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不可抗力条款应适用地震塌屋还贷
□本报特约评论员 盛翔
    【新闻背景】 芦山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4月25日《羊城晚报》)

    地震后,房子倒塌了,只要人活着,就要继续还房贷。谁听到这样的消息,可能都会觉得害怕。

    众所周知,当下国内大多数的房子都是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而且很多的财产保险都将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在外;换言之,房子因为地震倒塌了,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他们不仅连一分钱财产都没有了,反而还倒欠银行一屁股债,这样的事情谁能接受得了呢?

    在公众的理解里,房屋贷款都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则有权收回房屋并拍卖处置。换言之,在借款人还完贷款之前,房子等于是借款人和银行共有的。现在房子没有了,借款人此前支付的房款固然灰飞烟灭,银行是否也应承担其余部分的责任?

    最重要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房屋因为地震倒塌,业主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因为这样的不可抗力,业主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问房屋质量问题,更不能从开发商处获得任何赔偿;凭什么不可抗力条款,在借款人面对银行时就失去了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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