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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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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摒弃对“未婚妈妈”的罪化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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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请摒弃对“未婚妈妈”的罪化预设
□本报特约评论员 佘宗明
    【新闻背景】 近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超生罚款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6月2日《潇湘晨报》)

    对“未婚妈妈”罚款,或不乏良善初衷:呵护公序,也维护现有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可该规定甫出,就引发如潮的质疑。它包含的“处罚未婚先育”意图,也成了舆论攻击的靶心:无论是从法理依据上讲,还是就可操作性而言,它都存在硬伤。

    众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很复杂:既有所谓的“小三”生育、为人代孕,也有对婚姻态度开放的“不婚只育”,还有婚前被弃却生下孩子、偷尝禁果酿苦果的……许多时候,与其说错在女性,不如说,她们是受害者。在此情境下,不予同情与关怀,反而严惩,难免显得政策冷血,或是对其伤口撒盐。

    再者,“未婚妈妈”未必就会再次生育,无违计生规定。若生育头胎就遭重罚,未免太冤屈。尽管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都无合法婚姻形式,可法律保障的生育权,并不必然以结婚为前提。

    还有,在未婚生育现象上,即便牵涉婚外情,将鞭子只打向女性,显然也难言公平。婚外情生育,某些男方的不负责任难辞其咎。让女方承受重罚,或是责任裁量上的失衡,会加大部分“未婚妈妈”的生活困窘程度。

    应该说,“未婚妈妈”并无原罪。也许重罚“未婚妈妈”的初衷,在于遏制“第三者现象”,扭正“小三”生育和借精代孕等病象,以婚姻托起生育合法性,但将“未婚妈妈”跟“小三”等画等号,本就有失偏颇。包养“小三”并婚外生育,确实损害了社会伦理,也值得唾弃,可在规范非婚生育现象时,也该切忌误伤。

    不少人担心,对“未婚妈妈”罚款,会导致堕胎、弃婴甚至卖孩子现象增加。这并非杞人忧天:有些“未婚妈妈”因处境困难,或惧怕道德压力,或采取流产方式,或将孩子藏匿、转卖,以躲避不菲的罚款。真若如此,罚款新规的副作用不可小觑。

    更何况,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存疑:“明知他人有配偶”中的“明知”,太过含糊,留下了广泛的裁量空间:有的女性确是受感情欺骗,有的却是知情不报,怎么判定?这为执行疏漏埋下伏笔。

    公众质疑对“未婚妈妈”罚款,也衬出了该法规的现实纰漏:它背离了道德常识,也跳脱了法治语境,以致缺乏践行余地,也容易误伤权利。而若要纠偏,首当其冲的,是摒弃对“未婚妈妈”的罪化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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