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秦女士:2009年王某将其一套房子(当时无房产证)卖给黄某,随后,黄某将房子卖给了我,并出具收条:今代王某收到购房款×元;我装修后入住至今,现该房产权办在王某名下,王某、黄某均不愿办理过户,我能取得这套房子的产权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王某与黄某签订购房合同时,虽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黄某支付了购房款,王某将房产交付给黄某,后来,黄某也取得了房屋产权,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黄某与秦女士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黄某是在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后,与秦女士达成口头的购房协议,并在收取秦女士的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了秦女士,且秦女士也已经入住多年,双方已实际履行;黄某所写收条虽为代王某所收,但实际为黄某本人收取自用,不影响其作为出卖人的地位。因此,秦女士和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秦女士可以依法要求黄某和王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