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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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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可由“第三人到期债权”款支付
我能取得这套房子的产权吗?
背着老婆会情人,撞见情敌动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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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昨日,宜阳县37名工人讨回31万元“三角债”
欠薪,可由“第三人到期债权”款支付
□见习记者 赵硕 通讯员 郭涵
绘图 焦雅琦
    本报讯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三角债”问题,其实,它在法律上是“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一种。昨日上午,在宜阳县法院内,37名讨薪一年多的工人领到了共计312156元的工资,至此,这起持续数月的典型涉企“第三人到期债权”案成功办结。

    工人“讨薪代表”党群宝告诉洛阳晚报记者,他们都是宜阳县白杨镇某企业的工人,2011年,企业陷入困境后开始欠薪,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他们和企业交涉多次未果,无奈之下,他们转而向镇政府、县人社局求助,都没有得到解决。当年12月,党群宝所在的企业被转让给当地另一家企业,于是,他便带领工人继续向新“东家”讨薪,但是没过几个月,该企业也因为经营不善而濒临停产,并告诉工人他们对欠薪一事不负有责任,要讨薪就去找以前的老板,而原企业负责人则表示,企业已经被转让,有啥事找新老板。

    今年2月,党群宝正式向县法院提起诉讼,3月10日申请执行这一劳资纠纷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县法院执行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目前已经停产,无主要经济来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该企业在洛阳某公司则有“到期债权”尚未如期归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执行局与该公司协商利用“第三人到期债权”款为工人支付工资,并最终取回这笔312156万元债款。

    法官释法

    宜阳县法院执行局的马毅义说,民间所说的“三角债”意思广泛,其实它是特指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第三人到期债权”中的一种,而“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马毅义说,此案是我市开展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环境专项治理活动以来,宜阳县审理执结的一起典型涉企案件,既有“第三人到期债权”问题,又有农民工讨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在涉企案件中都是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此案的办理成功,对今后涉企案件办理很有指导意义,据该院服务企业领导小组统计,年初至今,该院已审理、执结涉企案件180余件,为企业挽回损失6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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