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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雅琦 | |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国钦 李惠民
因施工方使用的部分装修材料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装修合同的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搁浅。甲方、乙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诉求违约金,乙方讨要工程款。
到底是谁违约?违约责任谁来负?法院又将如何判决?让我们来看看宜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个案子。
装修材料不符合约定起纠纷,装修工程搁浅
2011年6月20日,宜阳县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洛阳某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如发生违约情况该如何赔偿。
此后置业公司先后向装饰公司支付了两笔工程款。
不过在施工中,装饰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应品牌的装修材料。置业公司得知后,于2011年7月15日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整改,并告知对方第三笔款项待整改结束后支付。
该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在该通知上签写“同意整改,待整改完毕,甲方支付第三笔款”。
但装饰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置业公司也一直未付第三笔工程款。当年9月下旬,装饰公司在工程没有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现场。
一方讨要工程款,一方诉求违约金
2012年4月9日,因工程款问题,装饰公司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宜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装修现场进行勘验。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做出判决,在扣减装修工程未完工部分及不符合“基装报价表”约定品牌部分的造价后,判令置业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工程尾款52379.5元。
此后,置业公司将装饰公司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装饰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2万元。置业公司称,因为装饰公司单方中止合同,致使装修中的房子无法投用,他们只能租房办公,为此多支付了房租10.2万元。
违约金要有,但要合理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与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1年9月下旬,装饰公司在未按照承诺将问题整改完毕,且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其行为实际上已单方终止合同,对置业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置业公司的相关损失。但赔偿数额应以合理部分为限,违约金最终按照3个月房租计算,每个月为8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置业公司违约金25500元。
法官释法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审理法官丁战芳称,装饰公司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应在2011年8月6日完成施工任务交付置业公司使用,但装饰公司未能依约交工,其从2011年8月7日起已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2011年9月下旬,装饰公司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置业公司应尽快另找他人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防止损失扩大。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装饰公司未按时交工给置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影响置业公司三个月用房的损失,即2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