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处孙鸿志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