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标志着我市由“禁放”改为“限放”的《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人们可以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初步确定约700个临时经营网点。(本报4日A2版报道)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北宋诗人王安石脍炙人口的诗句,描绘出一幅古人辞旧迎新的喜庆画卷。过年燃放烟花爆竹增添喜庆气氛,祈求吉祥如意,不仅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民俗习惯,更是国人普遍认同的一种传统文化。这种民俗与文化已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成为过年的一种标志,一种符号。
然而,基于燃放烟花爆竹易造成环境污染、人身伤亡、火灾隐患等方面的考虑,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州、北京相继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随后,诸多城市争相效仿。截至2005年底,有282个城市通过立法“禁放”。
“禁放”实施10多年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人身伤害与火灾隐患,但是,没有了鞭炮的喧闹声,喜庆的节日气氛日益萎缩,人们普遍感到年味儿淡了,兴致没了。于是,在民间解禁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每年春节,禁放区内,鞭炮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以身试法”者随处可见。
包括我市在内的一些城市深察民情,顺应民意,通过人大立法,陆续由“禁放”改为“限放”。“禁”与“限”,虽仅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政府从民众角度出发寻求传统民俗和现代社会生活和谐共处的执政观念的一种进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政策由一味禁止到合理疏导的一种可喜转变,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开门立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政府对民情民意民俗的一种尊重。
久违了十几年的“火树银花”的那道风景将重现我市节日的喜庆之中,我们可以尽情燃放,挥洒自己的快乐与幸福。 (张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