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的乔女士打来电话说,不久前她与丈夫秦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她要求分割秦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却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秦某还说,如果乔某要分割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那么他也要分割乔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这样平均分割才公平。
带有补贴性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左鑫律师。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乔、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乔女士既可分得秦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秦某也可分得乔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这只是名义上的“分得”,双方还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动用此款。
(记者 徐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