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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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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与长女一家共同生活,长女在宅基地上拆掉旧房盖新房——
这栋房屋到底该归谁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陈 莹
洛阳市

(资料图片)

  一老人与女儿、上门女婿签订了赡养协议并一起居住,不久旧房拆除并在原地基上盖了新房。后来,双方关系恶化,老人与女儿发生争执:盖的新房究竟是谁的?近日,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案,法院判定,这栋新房应是老人与女儿的共同财产。

  契 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王某原本有一所老宅,共有5间房屋。王某有5个女儿,一家人住在一起,其乐融融。

  渐渐地,女儿们都长大了,其中3个女儿远嫁外地,而长女与幼女均招了上门女婿,仍和王某老两口住在一起。后来,王某夫妇的外孙也出生了,享受着三世同堂乐趣的老两口欢喜之余也有了烦恼:家里人口多了,房子就显得小了。

  为此,1994年年底,长女以家中人口多住不下为由,向乡里申请新的宅基地。到2000年,新的宅基地批下来了。一家人一商量,让王某的幼女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分出去住,而长女一家则仍跟着二老在老宅一起住。

  其间,为了分清家产和养老,在村里长辈们的主持下,王某和长女夫妇签订了一份由长女负责王某夫妇生养死葬的“契约”。“契约”还约定,老宅的房产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由长女一家居住。王某的计划是,自己和妻子故去后,老宅自然归长女所有,而幼女也有了自己的新房,儿女们不会没地方住,也不会为争房产而起纠纷。有了这份“契约”,自己和老伴的养老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这确实是个“多赢”的方案。

  新 房

  日子就这样平静地一天天过去,老宅一天天变旧。长女一家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她就想把老宅拆掉,盖上新房。

  长女把这个想法跟父亲说了,王某想,子女有出息了,要盖新房,他们老两口也觉得挺美,就同意了长女的想法。

  2000年12月,长女将老宅拆了,利用老宅的一些旧材料,又投了一些资金,新建了两层楼房。然而,让老两口没有想到的是,新房盖好了,新的家庭矛盾也随之而来。长女一家与王某夫妇的争吵也不断增多。

  2003年,在幼女家居住的王某夫妇找到长女说赡养问题,双方再次发生冲突,继而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长女与幼女一家的关系也不断恶化:长女认为是幼女在“撺掇”老人跟她过不去。

  生活没有按照王某设想的轨迹前行,也让王某格外气愤:长女住着我的房子,还不按约定养老,岂有此理!他决定收回自己的房子,把长女赶出去。

  没想到长女却不这么想:老宅扒掉后,新房是自己省吃俭用存下来的钱盖的,就应该是自己的,不能算是老人的房产。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夫妇一怒之下将长女夫妇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长女夫妇搬出“他们的房子”。而长女也不甘示弱,反诉二老伙同小妹恶意私分其房产。

  判 决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夫妇的代理人指出,虽然现在的房子是长女夫妇盖的,但房子的宅基地所有权仍归王某所有,并且新房使用了老宅的部分建材,因此新房应当属于王某宅基上的添附物,其产权仍然属于王某。

  长女夫妇则认为,虽然宅基地是王某的,但新房是她们夫妇投资建的,即便是新房使用了老宅的宅基和建材,也应视为王某对新房的投资,因此,新房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合资建房。而此前签订的“契约”中约定的老宅已经不存在了,因此新房不能按照“契约”算作父母的财产。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对老宅新建二层楼的所有权问题。原、被告系父母与女儿、女婿的关系,双方签订了契约,明确了所有权归王某,这一点从王某同意长女将老宅拆除重建的行为也可以得到证实。这证明王某夫妇认同了长女夫妇是其家庭共同成员,户主王某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因此,双方共同拆旧房,并将旧房材料用做建新房的一部分材料,同时长女夫妇又投入了资金,建成现在的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合资建房。该新建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某要求长女夫妇搬出该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驳回了长女夫妇的反诉。

  释 法

  为何王某的房产最终会成为与女儿的共同财产?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对侵犯所有权的案件,先明确所有权归属,然后才能根据所有权受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他说,本案中,王某夫妇与女儿、女婿是家庭共同成员,又在一起居住,双方又在宅基地所有权的持证人的同意情况下共同使用宅基地,共同投资建房,这就形成了物权法中共同共有的关系。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

  因此,这栋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划分,应当属于王某夫妇和其长女夫妇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应当说明的是:长女夫妇作为王某夫妇的女儿、女婿,又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不仅有义务赡养老人,而且应对两位老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予以照顾,维护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如果两位老人在共同居住生活中,遭受虐待、遗弃或被拒绝赡养等不合法待遇,王某夫妇有权另案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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