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20版:说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认购未能签约
定金能否返还
婚庆纠纷遭遇法律空白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有哪些途径
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我国法律仅对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于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洛阳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婚庆纠纷遭遇法律空白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于风卫
  每到节假日,总有许多新人结婚。他们一般会选择婚庆公司来筹划婚礼,一来省心,二来觉得有专业的服务比较稳妥。然后随着婚庆市场的繁荣,各种各样的婚庆纠纷也多了起来。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婚庆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完美婚礼 留下遗憾

  2006年,26岁的李先生和24岁的王小姐经过多年的相恋,终于将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了。

  当年10月1日,他们两人来到我市一家婚庆礼仪公司,经过商谈,他们选定了由该公司在他们结婚当日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婚礼当天的摄像、VCD制作等,总金额为1140元。

  由于新娘家在县里,考虑到路途较远,为了不影响婚礼当天的拍摄,举行婚礼的前一天摄像师就住在女方家。为此,李先生在原商定的价格上多付给婚庆公司430元,并负责食宿费用500元。

  婚礼于11月3日举行,婚礼场面很热闹,摄像师拍摄完当天婚礼的全过程后,告诉他效果非常好,双方还商定第二天去拍摄新房,然后制作VCD。

  可第二天,李先生左等右等不见摄像师来,却等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婚礼当天的录像带被毁坏了。

  李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专业摄像人员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李先生的爱人受不了,当时就气哭了。当天晚上两人就为此事大吵了一场,李先生的妻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本来很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李先生夫妇却是在痛苦中度过的。李先生远在老家的爷爷奶奶因身体问题没有参加婚礼,原指望事后看看录像,如今也满足不了;新婚期间,朋友到家里玩时提出看看婚礼录像,李先生无言以对……

  协商无果 诉至法院

  事发后,十分窝火的李先生多次与婚庆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就此问题加以解决,婚庆公司却拿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预约单。

  原来,该预约单声明第三条注明:“如本公司提供之婚庆服务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本公司将酌情以该项目所收费用的30%至该项目全额退还客户。”该声明还注明“双方以此合同为准,除此之外任何口头协议均无效”。预约单上有李先生的签名。

  也就是说,按照预约单的约定,婚庆服务公司只用赔偿一条龙服务中摄像这一项目所需费用的30%就可以了。

  李先生对婚庆公司的答复非常不满意。他认为,对婚礼进行摄像留念,就是为了见证这一美好时刻。婚礼是不可能重复举行的,该录像带的毁坏使很有纪念意义的结婚场景不能再现,而婚庆公司答复的“该项目所收费用的30%”仅仅78元,即使“该项目全额退还”也只是260元,并不能弥补其精神损害,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多次协商无果,双方将该争议提交涧西区消费者协会处理。经消协调解,婚庆公司作出让步,仅同意以1000元作为补偿。李先生认为这一补偿完全不能弥补婚庆公司对自己和妻子在精神上的伤害,遂向涧西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婚庆公司退回全部婚庆服务费用1570元,赔偿其夫妇精神损害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引出法律空白

  在法庭上,李先生夫妇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被告婚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到庭,其委托人及律师却对原告的陈述完全予以否认,认为李先生夫妇没有证据证明录像带是被告毁坏的,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录像带损毁的事实存在,法院没有采信婚庆公司的说法。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员遇到了难题。本案属于婚庆服务合同纠纷,归根结底还是合同纠纷,如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那么李先生夫妇人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以违约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则仅仅是部分或全部退还服务费,并不能体现对守约方在精神上所受伤害的抚慰,也不符合传统的公序良俗。

  法官翻阅了大量资料,得知当前司法部门在审理婚庆服务合同案件时,对于守约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和做法:部分法院是依据目前的法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人身侵权和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对违反合同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

  最终,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退回原告的服务费157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呼吁出台解释

  精神无价,是否意味着当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你造成了精神损害时,却能以这种损害看不见、摸不着而逃避责任?或者在你自己要求精神赔偿时动辄“狮子大开口”,以表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什么样的精神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赔偿又有什么标准呢?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赔偿只有在侵权案件中才能主张,而对违约中导致的精神损害却没有规定。目前,许多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扩展到了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几千元甚至高达上百万元,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都是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构成赔偿的,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宜过高。

  日前,涧西区人民法院已逐级向上级法院提出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纳入《合同法》第112条“其他损失”的范围,以明确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既体现了现代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