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问:我所在的公司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改变了名称,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现公司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均已变更,原劳动合同失效为由,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答: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其间,用人单位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都有可能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但其性质和对外的权利义务等并没有任何变化;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只是其内部有关人员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其对外的权利义务。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受影响,其作为一个组织体仍然存在,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应改变,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不受任何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在上述事项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应当按照上述事项变更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所以,公司以上述事项发生变化、合同失效为由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公司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