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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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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失误暴露“三包”规定盲区
如此认定交通事故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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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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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投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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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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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弄坏了空调,后来空调虽然修好了,但消费者和售后部门却因“该不该换机”而争论不休——
维修工失误暴露“三包”规定盲区
  因维修人员的失误,空调室外机被烧坏。虽然后来机器修好了,但市民陈先生还是感到有些不快。为此,消费者向售后维修单位提出换机的要求,而售后维修部门搬出了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称,我国法规没有相关条款。

  维修工失误 空调被烧坏

  2006年10月7日,陈先生在唐宫东路家电市场内购买了一台美的牌空调,他要求维修人员在安装时,将空调的电源线加长3米。

  去年6月3日,陈先生在使用空调时,发现那段加长的电源线竟然是旧电线。他立刻致电美的空调客服电话,对方将他的投诉转到美的公司家用电器业务部洛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确认他的住址后,安排位于天津南路的美的空调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特约技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上门为他更换电源线。

  陈先生说,第二天,一名维修人员来到他家。维修工用新线替换掉旧线后,试机过程中却发现空调停止运转。维修工将空调室内机拆开后,并没有查出问题,只好说改日换一名维修工来维修。

  6月10日,另外一名维修工来到陈先生家。经过一系列检修,该维修工告诉陈先生,前一名维修工在更换电源线时,将电线与接线口的顺序弄错,导致空调被烧坏。3天后,维修工上门将烧坏的空调室内机修好,并向陈先生道歉。

  消费者要求换机遭拒

  虽然空调后来又被修好了,可陈先生的心里还是别别扭扭的。心有不甘的他希望售后部门为他更换一台新空调。

  陈先生说,他先后与美的公司客服热线以及美的公司家用电器业务部洛阳服务中心联系,对方答复:此种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货所列的诸多情况之一,因此他们无法满足陈先生的要求,只能对他作适当补偿。

  经过多次商量未果后,陈先生决定到涧西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在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陈先生遇到的问题确实不属于有关规定中商家必须退换货的情况。

  对此,美的公司家用电器业务部洛阳服务中心一名姓陈的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承认是因为维修工的失误给陈先生带来了麻烦,也愿意为此赔偿陈先生一把价值几十元的沙滩椅。至于陈先生提出的换机要求,他表示“无法满足”。

  陈先生觉得非常委屈,他说这台空调虽然是2006年10月买的,但直到去年6月换线时才开始使用,“基本上是一台新空调”。眼瞅着“只用了几次的空调一下子成了修过的东西”,他觉得没办法接受。他说:“修过的空调,谁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因此再出别的毛病。另外,万一这台空调以后再出问题,保修期是应该从2006年10月开始算,还是该从2007年6月开始算?”

  目前确无相关退换机规定

  涧西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工商部门受理“三包”投诉,主要是依据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并未涉及因售后维修人员的失误导致商品出现问题这一情况。为此,他们曾向市工商局法制科以及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均为“消费者应该得到适当补偿,但退换货没有相关规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谢亮律师认为,陈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已与商家明确约定将空调电源线加长3米,据此约定商家应该用新线做加长线,用旧线作加长线,属瑕疵履行,应当将旧线换成新线。但在更换电线时,维修人员又将接线口的顺序弄错,造成空调被烧坏,很显然是由于维修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作为消费者,陈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为商家及其维修人员的瑕疵履行和过错行为埋单,陈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

  谢亮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工商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对商家的行为予以约束。他说,陈先生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却暴露了相关规定中的一块空白区域。《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于1995年,距今已有10余年时间。他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这一规定,让陈先生等消费者和商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有法可依”。

  (记者 李喆 通讯员 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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