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鼠年我市首场招聘会上,“单位购买社保”等待遇被标在醒目位置上(本报18日3版)。就目前我市的就业市场或用工规范而言,“单位购买社保”成为招聘“亮点”值得分析和商榷。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第七条款即社会保险。依据该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劳动者可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即使在试用期也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购买社保”是国家法律,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当前,国家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突出地位。到2020年,要实现社会充分就业,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建立和谐社会,关键是健全包括医疗、养老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购买社保”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有了社保,劳动者日后生活便有了保障,作为求职者宁愿选择一份有社保、工资略低的工作,也莫愿去碰没有社保、薪酬稍高的工作,实在是一种无奈。其实,为员工购买社保,不仅有利于员工,还可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员工队伍,保障公司正常运作。
招聘会上,企业招贤纳士时,在醒目位置向潜在员工表明“购买社保”,言外之意,这是本单位的魅力、优势所在。从一个城市用工市场规范发展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单位都应该是依法运作,否则就说明这个城市还存在着某些法律盲点。
从当前全国各地查处和有关部门仲裁的违犯新《劳动法》的案例看,“购买社保”的“真情告白”,似乎是揭发其他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客观事实和有力证据。
由此,“单位购买社保”不仅不应该成为招聘“亮点”,也不应该成为企业宣传业绩、政府总结政绩的“亮点”。
(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