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问:我公司分立为A、B两公司,原公司被注销。现B公司以公司主体变更,原劳动合同已终止为由,要求被分配到B公司的员工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谢亮答: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消灭;派生分立是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者若干部分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分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因为用人单位的分立而终止或失效。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履行。由于原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或者已经不存在,所以此时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即分立后继续享有原用人单位权利并继续承担原用人单位义务的用人单位。
杨女士所在公司新设分立为A、B两公司后,原公司与原公司的职工在原公司分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仍应由A、B两公司继续履行,B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