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黄经理问:一家外国公司愿意作为我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独家经销商,但其要求必须以其所在国法律作为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的依据,我公司可否接受该外国公司的要求?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在涉外合同中,我国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但作为我国的当事人一方通常都不熟悉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一般都不愿意选择外国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但同理作为外国的当事人一方一般也不愿选择中国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法律选择问题往往成为合同谈判中的争议焦点。
但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合同谈判中,国内一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因为我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比较了解,适用起来当然也比较方便,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起来能做到胸中有数。
在外国当事人一方坚持以该外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作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否则就不同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国内一方也不要急于按外方的要求去做,而是应首先弄清外方所在国或第三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确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此合同不存在对国内一方不利的情形下,才可与外方签订涉外合同。
通常在此情况下,国内一方可聘请熟悉外方所在国或第三国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有关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