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王经理问:我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向A公司出售了50吨化工原料,但A公司收到货后迟迟不予付款。无奈,我公司留置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代其购买的一套设备,并送达了书面留置通知。现在,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立即交付设备并赔偿损失,我公司行使该留置权错了吗?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于晓东律师答: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②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③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规定,此条件对企业之间发生的留置不适用;④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由此可见,你公司对A公司享有到期未结的债权,如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未约定不得对所代购的设备行使留置权,那么你公司对合法占有的属于A公司的设备行使留置权应受法律保护,但请注意,依据《物权法》,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你公司可以上述事实与理由向受理法院提交答辩,并申请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对你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