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铁道部12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定,非动车组乘客迟到车票作废,除非是因为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乘车的,经车站证实可按规定退票,因其他情况直达票中途下车的话,车票将会失效。(12月1日A06版)
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如此,铁道部出台列车运营规范,不无道理,甚至相当必要。即以迟到车票的处理为例,假如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而导致扯皮与争执,当然无从规避。既然如此,铁道部规定“非动车组乘客迟到车票作废”,要说也未尝不是出于铁路运营与管理的切身需要。
应该承认,既然是“乘客迟到”在先,那么,“车票作废”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乘客在为自己的过错偿付代价罢了。不仅如此,车票其实也是一种契约,开车时间更可以视作铁路运营机构与乘客之间共同达成的约定,既然如此,白纸黑字写明的时间,乘客却没有按时到站,由此导致的损失似乎也只能由违反契约的乘客自担。
不过,“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乍一看似乎天经地义、无懈可击,实则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第一,契约从来都是双向的,假如车票上的发车时间算作契约规定的话,那么,同样的约定当然也适用于铁道部,按照“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类推,“火车晚点”是否也应该“票价全退”呢?如果契约仅仅是对乘客的约束,却没有对铁路运营的规范,如此契约意识其实充满了霸王式的傲慢与偏见。
第二,当“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仅仅针对“非动车组”时,其实并非铁道部满怀善意地对其他列车组乘客网开一面,而恰恰说明铁道部对这样的规定也缺乏底气。然而,这样一个连铁道部自己都缺乏底气的规定,却依旧可以先拿“非动车组乘客”开刀,其背后的算盘倒也不难揣度。针对非动车组乘客的“车票作废”规定,铁道部“嫌贫爱富”之心早已昭示无疑。如此规定既“捏了软柿子”,又从另一方面增加了动车组的利好,挤压了“非动车组”的空间,更不失为一举多得之策。
一言以蔽之,铁道部规定非动车组“乘客迟到,车票作废”其实与银行规定小额账户收费如出一辙,不仅是典型的嫌贫爱富与服务歧视,更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