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田女士在一家建材城看中了一种竹地板的样品,并花两万元钱订购了一批这种竹地板。货到后,田女士发现,商家送到的货有一多半和当初看的样品不一样。可商家却说,给田女士的货和她当初所看的样品一样。由于当初交钱时田女士没有和商家签订合同,她只好自认倒霉。(本报10日A5版报道)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消协的调解遭遇商家的不配合甚至是不理睬,消费官司有增无减……饱受商品欺诈、合同陷阱等困扰的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尊严,甚至不惜代价,付出了较高的“维权成本”。
面对无情的现实,消费者为了避免上当,恨不得成为“专家”,并“借来一双慧眼”,把那些 “猫腻”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
和谐社会呼唤和谐的消费环境,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首先,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经营观念。其次,要引入竞争机制,因为只有经过残酷竞争后的现实才能告诉商家,谁赢得了消费者,谁才有市场的发言权。再者,工商等执法监管部门要切实行使好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责任规范,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奸商”的“作奸成本”,迫使各类经营者诚实对待消费者,忠实服务消费者,还消费者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不再“受伤”。 (张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