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春荣涉嫌受贿40余万元,磐石市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立功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重罪轻判,目前检察院已提出抗诉。(1月30日《检查日报》)
这个案子重罪轻判的理由——“立功的可能”听起来十分可笑。此案“只有立案决定书及被检举人的供述,并没有查证其举报的犯罪线索,而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被告人王春荣立功的证据情况进行论述”。另外,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被告人王春荣是在监室内获取的检举线索”,而吉林市看守所却没有提供线索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相关规定,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更重要的是,这种“不规范的检举行为”为何轻而易举发生在前副局长的身上?
凡此诸多疑问,却在核心认定上签下“立功的可能”的荒唐之言,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内幕?颠倒黑白的判决,容易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它的“破窗效应”,最终必会将公众对司法的敬畏扫荡殆尽。
好在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立功的可能”的说辞是怎样出台的?哪些人、哪些部门在“立功的可能”上签字画押,承担了职务性责任?现在,我们想听听有关部门的解释。